索 引 号:lfbazhousjyj/2025-00296主题分类:教育发布机构:市教育和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5-11-24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3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4 对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或县级 市级或县级  
5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6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7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8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9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10 对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11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2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且逾期未关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13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14 对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15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16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17 对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或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18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予配合,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政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19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0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3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4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 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5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6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规定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7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8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9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30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31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32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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