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层级 | 实施机关 | 监管主体 | 事项备注 |
| 1 | 河北省教育厅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县级 | 市级、县级政府(由市级、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 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 |
| 2 | 河北省教育厅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条、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十五条、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教育厅、 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 省教育厅、 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 |
| 3 | 河北省教育厅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县级、乡级 | 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教育部门;乡级政府 | |
| 4 | 河北省教育厅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 县级 | 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县级教育部门 | |
| 5 | 省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实施)附件第336项 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21号,2010年7月4日施行)附件2第62项 三、《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五条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省体育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
| 6 | 省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省体育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
| 7 | 省体育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 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章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县级 |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
| 8 | 省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 二、《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