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
| 2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 县级以上教育 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 | 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条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
| 4 | 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 省级教育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 |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的行政检查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 省级教育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
| 6 |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情况的行政检查 |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第五条; 《河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冀教规〔2019〕1号)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教育厅;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 省级、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市级、县级 |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市级或县级 | |
| 7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县级 | 县级 | |
| 8 | 民办学校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八款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 |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使用的检查 |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0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 11 | 对体育类基金会的行政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 12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 13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 14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 15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
| 16 |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行政检查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县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