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八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三条等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霸州市汇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2月28日至202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