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做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函【2024】222号)文件要求,自2024年10月1日起,依托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对新设立的企业和变更地址的企业,核验住所登记信息,核验通过的予以审批通过,对于无法核验信息或核验不通过的,要求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属城镇房屋的,可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载明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以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说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霸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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