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1513233/2026-00013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6-01-26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简罚决字[2026]第04003号
廊(霸)城简罚决字[2026]第04003号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检查发现 孙*金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孙*金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罚款 0.020000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26 廊(霸)城简罚决字[2026]第04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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