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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 |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填报日期: | | | 序号 | 案件来源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 | 承办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决定书号 | | 1 | 检查发现 | 孙*金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 孙*金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罚款 | 0.020000 | 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1/26 | 廊(霸)城简罚决字[2026]第04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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