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交办 | 霸州市张**快餐店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案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9.1日21:00分对霸州市张**快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饭店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油烟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及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表》判定标准百分值核定为12%的规定。 | 罚款 | 0.600000 | 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1/04 |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