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1513233/2025-00057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11-05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32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32号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移送 霸州**能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2025年9月4日,燃气办向我大队移送案件线索,霸州**能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序号679,基准编号C080104801的规定,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 3.000000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05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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