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上级交办 | 霸州市城区泓**火锅店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案 | 2025年8月30日21时许,对霸州市城区泓**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为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及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表》判定标准百分值核定为12%的规定. | 罚款 | 0.600000 | 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9/25 |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