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举报 | 霸州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 霸州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胜芳家具博览中心*-**号馆外墙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且影响消防救援造成严重后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序号589,基准编号C060601901的规定,裁量幅度严重。 | 罚款 | 0.925 | 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1/08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