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移送 | 张*争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案 | 张*争于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担任京***城小区项目、二期、三期、四期项目防水专业承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存在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其未造成严重后果,期间违法所得3500元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120503701”,裁量幅度“较重”,违法情节和后果“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0.525000 | 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7/07 |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