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 序号 | 案件来源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 | 承办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决定书号 | 1 | 检查发现 | 吴*卿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吴*卿在太平道天猫养车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0.020000 | 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7/07 | 廊(霸)城简罚决字[2025]第05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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