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期: (1)废气: ①拌料工序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②注塑成型工序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 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③打磨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打磨除尘柜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④喷面漆、二次喷面漆、三次喷面漆工序、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喷面漆、二次喷面漆、三次喷面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水帘柜处理后与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SO2、NOX一起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家具制造业、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年2月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 ⑤无组织排放:车间密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项目限值要求。 (2)废水: ①生活污水:产生量少,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职工粪便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 ②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③水帘废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定期清理池底漆渣,并排放池底部分废水,水帘废水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外排。 (3)噪声: 设备噪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减振及建筑隔声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塑料除尘灰、塑料下脚料、不合格品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②危险废物:打磨除尘灰、废水性漆渣、废水性漆桶、水帘废水、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集中收集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③生活垃圾:灰尘和职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