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562847/2025-00314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发文日期:2025-11-26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11月2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11月2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126

  电话:7288228

通讯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120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霸州市珍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家居用品生产项目

霸州市康仙庄镇小辛庄村

霸州市珍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中蓝碧清河北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本项目拟投资450万元新建塑料家居用品生产项目,租赁现有土地及厂房面积696.9平方米。购置拌料机、注塑机、粉碎机、冷却塔等设备共计35台(套)。  建设规模:年产塑料家居用品300万套。

营运期:

①拌料、粉碎工序: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②注塑工序: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③未收集废气:车间封闭。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用于泼洒抑尘,不外排;职工粪便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

②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

设备噪声:采取设备置于车间内、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修剪工序产生的塑料下脚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塑料除尘灰,粉碎工序产生的粉碎料,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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