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来水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霸州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霸州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霸州市自来水公司网站(网址:http://221.194.128.138)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霸州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分类
霸州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分为二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自来水公司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向自来水公司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二、霸州市自来水公司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霸州市自来水公司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种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单位 | 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公开程序 | 责任部门 | 详细信息 |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自来水公司的概况信息、计划总结、工作动态、公告公示、事项信息和其他需要梳理的信息。
2、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类。
3、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随时公开等。
4、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三、自来水公司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自来公司信息应当通过自来水公司网站(http://221.194.128.138)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信息公告栏公开自来水公司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自来水公司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霸州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http://221.194.128.138(开放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霸州市自来水公司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自来水公司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自来水公司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自来水公司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自来水公司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霸州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地址:霸州市建设东道;邮政编码:065700;办公时间:(周一到周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联系电话:7212590;传真号码:7212590;电子邮箱:water2590@163.com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霸州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霸州市自来水公司信息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代填写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自来水公司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公司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自来水公司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霸州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机构
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办公时间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电子邮箱 |
霸州市自来水公司 | 霸州市建设东道 | 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0316—7212590 | 0316—7212590 | water2590@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