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1513233/2020-001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4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6-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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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场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执法单位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五、救济途径 (一)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316-7239890 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霸州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霸州市人民法院。 六、办公地址 霸州市兴华中路1946号霸州市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八、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一、事项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二、办理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实施机构: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申请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受理地点: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申请材料
七、收费情况: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理程序:
九、承诺时限:法定5个工作日,现执行5工作日 十、咨询服务: 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窗口地址:霸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5号窗口 咨询电话:0316-7863465 十一、责任追究:《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十二、救济途径 (一)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316-7239890 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霸州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霸州市人民法院。 十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十四、办公地址:霸州市兴华中路1946号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行政强制(拆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依法强制拆除 二、执法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 三、执法单位: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理流程:(见行政强制(拆除)流程图) 五、责任追究:《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六、救济途径 (一)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316-7239890 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霸州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霸州市人民法院。 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八、办公地址:霸州市兴华中路1946号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九、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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