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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7131688X/2024-00044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霸州市
发文日期:2024-10-31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霸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霸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霸州市 发布日期:2024-10-31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霸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问:编制《办法》背景依据?

答: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和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社会气象观测发展指导意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相关行业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信息共享体制机制,确保在气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气象观测。

问:《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管理,建立气象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统筹布局、统筹设计、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统筹应用,气象观测信息互通共享,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问:此《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提出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等。第二部分统筹规划管理,规定了统筹规划范围、各部门所承担责任等。第三部分合作协调机构,明确了合作协调机构的组成和工作内容、机制。第四部分备案管理,明确了信息通报及备案制度建立、气象技术专用装备标准、计量检定等内容。第五部分信息汇交共享,明确了行业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汇交数据的使用等内容。

问:《办法》涉及什么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投资建设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问:《办法》需要如何操作?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并稳定运行的气象观测站,按照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备案。

问:《办法》中气象探测设施和社会气象观测含义?

答:1、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如气象站、气象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探测站等。2、本办法所称社会气象观测,是指气象行业以外的公民个人、社会机构或者企业等开展的气象观测活动。

问:《办法》中探测信息如何共享应用?

答:加强气象探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各部门充分利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推进灾害和相关探测信息的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业部门气象服务的能力。



相关政策文件: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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