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 (1)废气: 项目建设阶段采取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施工过程中: ①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③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④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⑤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⑥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⑦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⑧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物料堆存过程中: ①划分物料区域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②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③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④出口应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⑤需要使用防尘网遮盖的,防尘网的密度应当符合要求,并采取有效防风加固措施。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防尘网应当保持完整无损,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项目建设阶段场地周界外扬尘排放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中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2)废水: 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主要为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水、受雨水冲刷造成地表径流而形成的泥浆水及工人的生活污水。 ①采取的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为: 项目建设区域雨季时间6月至8月,在雨季建设施工场地不可避免受雨水的冲刷,雨后的地表径流冲刷浮土、建筑砂石、垃圾等会形成泥浆水。通过在施工现场修建临时性集水池,将雨后地表径流形成的泥浆水和施工废水引至集水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建筑场地的洒水降尘,不外排。另外,项目应合理选择施工时间,不选在雨期进行建设,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时段,降低废水污染。 ②采取的职工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措施为: 建设过程中工人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少,主要是工人的盟洗用水,泼洒至施工现场用于降尘使用。 (3)噪声: 项目建设过程中,噪声主要来自建设施工机械、施工作业和运输车辆的噪声。 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 ①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和先进的施工工艺,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闲置设备及时关闭,定时检修。 ②夜间22:00~6:00不建设,不在同一时间集中使用大量的动力机械设备;如昼间6:00~22:00施工期间使用噪声值大的设备分散使用。 ③建设现场不安装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外购。 ④对于运输材料、土石方等物料的车辆,不在敏感时段运输,加强管理,车辆减速、禁鸣,场地内运输车辆不长时间行驶。 ⑤加强建设阶段的环境管理工作。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建设阶段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达标排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弃土、弃渣、建筑垃圾和工人施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采取的固废废物处置措施为: ①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及建筑垃圾等指定地点堆存,优先进行回用,剩余部分及时清运,送至区域指定建筑垃圾场堆存处置。 ②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至区域指定垃圾集中堆存点,由区域环卫部门统一负责处置。 运营期: (1)废气: ①注塑废气:集气罩(带软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4m高排气筒(1套)(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标准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②焊接废气:集气罩+焊接烟尘净化器+24m高排气筒(1套)(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要求。 ③打磨、抛光废气: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抛光废气经密闭收集后共用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一根24m高排气筒排放(1套)(DA003)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要求。 ④激光切割废气:集气罩+布袋除尘器+24m高排气筒(1套)(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要求。 ⑤喷塑废气:滤筒除尘装置+布袋除尘器+24m高排气筒(1套)(DA005)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要求。 ⑥固化废气: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4m高排气筒(1套)(DA006)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⑦厂界无组织: 喷塑工序:通过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电子元件焊接工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锡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 注塑工序、固化工序:通过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排放标准。 注塑工序:通过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车间封闭管理。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焊接、打磨、抛光、激光切割、干式机加工:加强车间封闭管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⑧厂区内无组织:加强车间封闭管理。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注塑机循环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水,无废水排放。 ②生活污水:产生量少,且水质简单,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3)噪声: 注塑机、数控加工中心、数控车床、气动冲床、风机等设备运行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消声、合理布局、设备定期维护检修。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注塑废料、废树脂边角料、废金属边角料、废抛光材料、废砂轮片、焊渣、一般原辅料废包装、收集的粉尘、废滤芯、废布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②危险废物: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于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本)中第六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③生活垃圾: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第四章第49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