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62847/2025-00234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发文日期:2025-09-02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9月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9月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发布日期:2025-09-0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92

  电话:7288228

通讯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120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霸州市鑫盛锋塑料制品厂年产20万把酒店椅项目

霸州市堂二里镇十一街乾康医院东200

霸州市鑫盛锋塑料制品厂

河北羲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目租赁现有土地厂房,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层高6米)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库房(层高6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办公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空压机等设备共计24台(套)。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把酒店椅。

营运期:

(1)废气:

①注塑成型废气: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DA001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排放量;《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②无组织废气:车间密闭,加强管理。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本限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执行)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2)废水:

①职工盥洗废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作农肥,不外排。

②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

设备机械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等措施。东、南、西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废包装袋、注塑废料、不合格品暂存一般固废间(15m2)外售综合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定。

②危险废物: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间内(10m2),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③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2

河北省沃疆智能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新建大型智能气力式播种机研发生产项目

霸州市康仙庄镇普安桥村南

河北省沃疆智能农机装备有限公司

廊坊市宸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占地面积49874m2,建筑面积为627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组装车间等主体工程,办公楼及附属用房等辅助工程,给水、排水、供暖、制冷等公用工程,以及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治理设施等环保工程,本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大型智能气力式播种机1.5万台。

施工期:

(1)废气:

项目建设阶段采取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施工过程中:

①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③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④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⑤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⑥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⑦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⑧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物料堆存过程中:

①划分物料区域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②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③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④出口应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⑤需要使用防尘网遮盖的,防尘网的密度应当符合要求,并采取有效防风加固措施。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100平方厘米。防尘网应当保持完整无损,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项目建设阶段场地周界外扬尘排放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中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2)废水:

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主要为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水、受雨水冲刷造成地表径流而形成的泥浆水及工人的生活污水。

①采取的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为:

项目建设区域雨季时间6月至8月,在雨季建设施工场地不可避免受雨水的冲刷,雨后的地表径流冲刷浮土、建筑砂石、垃圾等会形成泥浆水。通过在施工现场修建临时性集水池,将雨后地表径流形成的泥浆水和施工废水引至集水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建筑场地的洒水降尘,不外排。另外,项目应合理选择施工时间,不选在雨期进行建设,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时段,降低废水污染。

②采取的职工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措施为:

建设过程中工人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少,主要是工人的盟洗用水,泼洒至施工现场用于降尘使用。

(3)噪声:

项目建设过程中,噪声主要来自建设施工机械、施工作业和运输车辆的噪声。

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

①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和先进的施工工艺,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闲置设备及时关闭,定时检修。

②夜间22:00~6:00不建设,不在同一时间集中使用大量的动力机械设备;如昼间6:00~22:00施工期间使用噪声值大的设备分散使用。

③建设现场不安装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外购。

④对于运输材料、土石方等物料的车辆,不在敏感时段运输,加强管理,车辆减速、禁鸣,场地内运输车辆不长时间行驶。

⑤加强建设阶段的环境管理工作。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建设阶段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达标排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弃土、弃渣、建筑垃圾和工人施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采取的固废废物处置措施为:

①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及建筑垃圾等指定地点堆存,优先进行回用,剩余部分及时清运,送至区域指定建筑垃圾场堆存处置。

②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至区域指定垃圾集中堆存点,由区域环卫部门统一负责处置。

运营期:

(1)废气:

①注塑废气:集气罩(带软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4m高排气筒(1套)(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标准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②焊接废气:集气罩+焊接烟尘净化器+24m高排气筒(1套)(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要求。

③打磨、抛光废气: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抛光废气经密闭收集后共用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一根24m高排气筒排放(1套)(DA003)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要求。

④激光切割废气:集气罩+布袋除尘器+24m高排气筒(1套)(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要求。

⑤喷塑废气:滤筒除尘装置+布袋除尘器+24m高排气筒(1套)(DA005)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要求。

⑥固化废气: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4m高排气筒(1套)(DA006)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⑦厂界无组织:

喷塑工序:通过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电子元件焊接工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锡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

注塑工序、固化工序:通过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排放标准。

注塑工序:通过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车间封闭管理。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焊接、打磨、抛光、激光切割、干式机加工:加强车间封闭管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⑧厂区内无组织:加强车间封闭管理。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注塑机循环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水,无废水排放。

②生活污水:产生量少,且水质简单,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3)噪声:

注塑机、数控加工中心、数控车床、气动冲床、风机等设备运行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消声、合理布局、设备定期维护检修。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注塑废料、废树脂边角料、废金属边角料、废抛光材料、废砂轮片、焊渣、一般原辅料废包装、收集的粉尘、废滤芯、废布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②危险废物: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于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本)中第六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③生活垃圾: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日施行)第四章第49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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