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
|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填报日期: | |
| 序号 | 案件来源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承办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决定书号 |
| 1 | 移送 | 界首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劳务工程违法分包案 | 界首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霸州市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全覆盖项目(南部区域)杨芬港镇区污水管网工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杨芬港镇区,该单位存在将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该工程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10106201”,裁量幅度“较重”,违法情节和后果“工程已经实施的”,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0.306450 | 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3/14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5-1号 |
| 2 | 移送 | 祝*在界首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案 | 界首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霸州市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全覆盖项目(南部区域)杨芬港镇区污水管网工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杨芬港镇区,该单位存在将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祝*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连带违法责任的违法行为,该工程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10106201”,裁量幅度“较重”,违法情节和后果“工程已经实施的”,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0.022984 | 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3/14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5-2号 |
| 3 | 移送 | 廊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案 | 廊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霸州市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全覆盖项目(南部区域)杨芬港镇区污水管网工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杨芬港镇区,该单位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工程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10106002”、裁量幅度“较重”、违法情节和后果“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处罚裁量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基准编号“G020402401”,裁量幅度“较重”,违法情节和后果“处于施工中期的”,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31.225800 | 1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3/14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5-3号 |
| 4 | 移送 | 李*军在廊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连带责任案 | 廊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霸州市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全覆盖项目(南部区域)杨芬港镇区污水管网工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杨芬港镇区,该单位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李*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连带违法责任的违法行为,该工程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10106002”、裁量幅度“较重”、违法情节和后果“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处罚裁量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0.091935 | 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3/14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