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裕华街道办事处 |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下放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2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两千元罚款 |
3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4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足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6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随地吐痰、便溺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一千元罚款 |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7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