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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1513233/2025-00052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10-16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27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27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10-16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移送 利*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利*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其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造成燃气设施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序号679,基准编号C080104801的规定,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 3.000000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16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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