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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1513233/2025-00054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10-16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29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29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10-16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移送 霸州万*加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霸州万*加气站内设备不具有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对应的防爆性能的设备及瓶库内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序号679,基准编号C080104801的规定,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 3.000000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16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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