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185/2021-00278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5-10 | 文 号: | 霸政〔2021〕4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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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已经七届市委2021年第11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七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 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廊坊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盘活现有存量资源,加快构建“4+3+1”产业体系,促进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_2013》、《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GB/T 31086_2014》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仓储型物流企业:以从事仓储业务为主,具备一定规模;可为客户提供分拨、配送、流通加工等服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货物运输工具,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仓储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综合型物流企业: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货运代理、配送、流通加工信息服务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可为客户制定系统化的物流解决方案;可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及相关设备;具有一定市场覆盖面的货物集散、分拨、配送网络;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服务全过程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第二条 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投资建设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 第三条 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税收20万元/亩以上,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建设多层厂房,增加的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章 鼓励新建高端物流项目 第四条 对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列入本年度省、廊坊市重点建设物流项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建设规划,由我市无偿奖励部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奖励标准:省重点项目奖励当年用地需求全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廊坊市重点项目奖励当年用地需求20%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五条 对新上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物流项目,一个年度内开工建设并且投产,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物流项目,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财政给予资金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60%。 第三章 鼓励盘活物流低效用地 第七条 土地收储再次出让建设新项目。对符合现行土地、建设规划的存量国有土地,原物流企业无继续使用意愿的,市储备中心对土地和建(构)筑物进行有偿收储,纳入储备后再次出让,对被收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奖励,新建物流项目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将项目新增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被收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50%奖励给新建物流项目投资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建设新项目。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物流项目,以新建物流项目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将项目新增市本级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给土地使用权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参股建设新项目。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进行合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新建物流项目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将项目新增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土地使用权人,50%奖励给新建项目投资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土地建设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没有能力投资建设新物流项目,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与新建项目投资人签订土地出租协议,以新建项目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将项目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土地出租人,50%奖励给新建项目投资人。 第十一条 盘活银行抵押土地建设新项目。对于因债务抵押的闲置低效土地资源,鼓励第三方公司购买银行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对利用这类土地建设新物流项目的,以新建项目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将项目新增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项目投资人,50%奖励给第三方公司。 第四章 支持物流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 对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对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综合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技术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均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的物流企业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我市扶持专利申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人才奖励政策按照我市现行人才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每年组织一次,每年12月份会计年度结束后开始组织申报。项目竣工后,符合享受本政策项目的基本要求的投资者或受奖励者方可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提交落实、兑现优惠政策的申请, 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相关奖励在市政府确认申报项目确实达到享受本政策的相关要求后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缴纳税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物流企业。 前文第三条税收20万元/亩以上,要求包括仓储型、综合型物流企业产生的税收及租用该企业仓库的本市独立注册的法人企业产生的相关税收。 前文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物流企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认定、专利政策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现行政策组织审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五)本优惠政策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政策解读: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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