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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1513233/2025-00010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04-30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4.30行政处罚结果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4.30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4-3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4.30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巡查发现 陈*达擅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倒案 陈*达擅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倒案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道。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597基准编号C060603601违法情节严重,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道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罚款。 罚款 0.02000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30 廊(霸)城简罚决字[2025]第0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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