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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1513233/2026-00047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6-08-17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18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18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6-08-17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移交 霸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霸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26年7月23日开始进行受纳来源于北京顺义**养殖场的建筑垃圾,大约收了十车左右,约1000余吨,其行为未取得相关核准许可手续;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635,基准编号C061002003,违法情节严重,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处3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1.00000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8/17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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