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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2185/2026-00034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6-06-22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6-22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污水处理费作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费款专项用于我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2024年市区部分污水处理费核征职能由市住建局划转至市城管局,在核征过程中排水户对执征主体产生了质疑,原因为原《霸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2213文件执征单位不涉及霸州市城管局。为规范我市污水处理费征缴流程,依法依规开展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杜绝潜在舆情发生,急需对《霸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2213文件进行完善性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排水户反映的执征主体问题,市城管局牵头起草了《霸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涉项部门、各乡镇(区、办)意见建议,通过了司法局部门的合法性审查。616日,通过八届霸州市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印发施行

三、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110号)《霸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霸价费字〔20181号)等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二)征收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包含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育、学生生活用水)0.95/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吨。

(三)征收范围: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免收污水处理费。

(四)计量方式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计量设备应定时由具有校检资质的机构进行校验。3.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征缴方式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乡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2.市区范围内的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等污水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征收3.市区范围内地热取暖以及地热用水(含洗浴温泉用水)、市区范围内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市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等形成的排水,污水处理费由生态环境部门征收4.各乡镇(区、办)属地范围内的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地热取暖形成的排水以及地热用水(含洗浴温泉用水)形成的排水、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企业、使用未纳入公共供水管理体系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等形成的排水,污水处理费由市住建局委托属地乡镇(区、办)征收。

相关政策文件: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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