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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1513233/2025-00071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12-12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39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39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12-12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巡查发现 霸州**美容美体中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从事挖掘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2025年11月23日,霸州**美容美体中心在霸州市朝阳北路***馆门前(处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从事挖掘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造成燃气设施损害。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91项基准编号C080105004裁量幅度“较重”,违法情节和后果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2.500000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12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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