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562337/2026-00010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1-22 | 文 号: | 冀人社字〔2025〕137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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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380元、2230元、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4元、22元、20元。各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对应的档次标准。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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