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由 | 案件来源 | 违法事实 | 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承办机构 | 处罚日期 | 备注 |
| 1 | ***医院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双随机 | 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1、罚款人民币800元 |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0260819 | |
| 2 | ***美容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投诉举报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 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0260820 | |
| 3 | ***非医师行医案 | 投诉举报 | 非医师行医 | 1、罚款人民币21000元 |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和第七章第六十七条 | 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0260820 | |
| 4 | **医院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双随机 | 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1、罚款人民币800元 |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0260820 | |
| 5 | **美肤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双随机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警告;2、罚款600元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0260820 | |
| 6 | ***美容养生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投诉举报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026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