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62265/2025-00001主题分类:公安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5-01-06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犬类准养证核发
犬类准养证核发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1-06

     联系人:门颖杰
    联系电话:0316-7238736

一、实施机构:霸州市公安局

二、办公地址: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条件

个人应当凭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填写《文明养犬承诺书》。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位因护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因系统原因暂不收费

九、审批股室:治安大队

十、咨询电话:0316-7238736

门颖杰(治安大队内保中队中队长)

十一、监督电话:0316-7238737

李建设(霸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