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265/2025-00001 | 主题分类: | 公安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06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1-06 | ||||
|
||||
联系人:门颖杰 一、实施机构:霸州市公安局 二、办公地址: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条件 个人应当凭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填写《文明养犬承诺书》。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因护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因系统原因暂不收费 九、审批股室:治安大队 十、咨询电话:0316-7238736 门颖杰(治安大队内保中队中队长) 十一、监督电话:0316-723873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