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62847/2025-00138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发文日期:2025-06-05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6月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6月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发布日期:2025-06-0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65

  电话:7288228

通讯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120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霸州市京彩新南五金加工厂年产30万吨金属龙骨项目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镇张各庄村村北

霸州市京彩新南五金加工厂

河北羲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租赁现有土地面积7013.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层高8m)建筑面积4900平方米,库房(层高8m)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办公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购置开卷机、滚涂流水线、喷涂流水线等设备29台(套),项目建设完成后年产30万吨金属龙骨

施工期:

(1)废气: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在现有厂房基础上进行设备安装等简单施工,仅有极少的扬尘产生。

(2)废水:

施工现场用水主要为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生活用水。施工人员的生活盥洗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噪声: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主要噪声源尽量安排在昼间非正常休息时间内进行,减少夜间施工量,夜间禁止打桩,以免噪声扰民;

②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维护不良的设备常因松动部件的振动或消声器的损坏而增加其工作时声级;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禁鸣喇叭;

③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为避免运输交通噪声对沿线敏感点造成影响,尽量将运输安排在白天进行;在穿行村庄时,应减速行驶,禁止高音鸣笛,以避免噪声对村民的干扰。

采取以上措施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预测模式预测施工期设备噪声对厂界的影响,施工设备噪声贡献值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现有土地基础上进行设备安装等简单施工,无建筑垃圾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营运期:

(1)废气:

①喷涂工序废气、点焊工序废气:喷涂工序废气设备自带的滤芯粉末回收系统(每个喷室1套,共2套,TA001、TA002),点焊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共用布袋除尘器(TA003)+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中二级标准。

②喷涂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4)+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参照《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文件要求。

③1#-2#滚涂、滚涂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参照《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文件要求。

④3#-4#滚涂、滚涂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6)+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参照《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文件要求。

⑤喷漆工序废气:水帘柜+干燥箱(TA007),喷漆烘干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TA008)+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中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⑥厂界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密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⑦生产边界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密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在环保设施去除率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⑧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密闭。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②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清渣,不外排。

(3)噪声:

生产设备机械噪声:采用基础减振、隔声厂房,风机进出口采用软管连接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边角料、除尘灰、废布袋、废滤筒集中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20m2)外售,塑粉收集后回用于喷涂工序。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定。

②危险废物:水性漆渣、废漆桶、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暂存危废间(10m2),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③生活垃圾: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2

霸州市菲尼奇家具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钢木家具项目

霸州市东段乡毕家堡村霸扬路北侧(霸州市利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院内)

霸州市菲尼奇家具有限公司

河北枫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本项目租赁现有土地面积15666.64平方米,现有生产车间、库房面积13410.54平方米,办公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购置喷涂线、燃烧机、切割机、折弯机、冲压机、焊机、抛丸机、印刷机、分纸机、模切机、粘箱机等设备共计93台(套)

 建设规模:年产50万套钢木家具。

营运期:

(1)废气:

①切割、焊接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二级(其他)标准。

②抛丸工序废气:经自带布袋除尘器(2套)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二级(其他)标准。

③酸洗工序废气:经侧吸罩收集,经酸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二级(其他)标准。

④喷粉工序废气:经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6套)处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二级(染料尘)标准。

⑤固化工序、烘干、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机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 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家具制造业标准;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年2月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

⑥印刷、糊盒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 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印刷工业标准。

⑦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封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当去除效率不达标)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标准;颗粒物、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霸州市东段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霸州市东段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②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中和沉淀+气浮+SBR生化+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5m3/d)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工艺用水标准。

(3)噪声:

生产设备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金属下角料、焊渣、废钢砂、废包装袋、金属除尘灰、废布袋、废纸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塑粉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

②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包装桶、废槽液、废槽渣、废活性炭、废水性油墨桶、废抹布、废版、废胶桶、废滤膜、污泥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③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标准要求。

3

河北鑫宇京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金属装饰材料项目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镇纸房头村村西永安道南侧

河北鑫宇京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羲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租赁现有土地面积265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层高9m)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库房(层高9m)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办公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400平方米。购置开卷机、滚涂流水线、喷涂流水线、纵剪机等设备33台(套),项目建设完成后年产20万吨金属装饰材料

施工期:

(1)废气: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在现有厂房基础上进行设备安装等简单施工,仅有极少的扬尘产生。

(2)废水:

施工现场用水主要为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生活用水。施工人员的生活盥洗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噪声: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主要噪声源尽量安排在昼间非正常休息时间内进行,减少夜间施工量,夜间禁止打桩,以免噪声扰民;

②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维护不良的设备常因松动部件的振动或消声器的损坏而增加其工作时声级;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禁鸣喇叭;

③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为避免运输交通噪声对沿线敏感点造成影响,尽量将运输安排在白天进行;在穿行村庄时,应减速行驶,禁止高音鸣笛,以避免噪声对村民的干扰。

采取以上措施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预测模式预测施工期设备噪声对厂界的影响,施工设备噪声贡献值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体废物:

在现有土地基础上进行设备安装等简单施工,无建筑垃圾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营运期:

(1)废气:

①滚涂、滚涂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参照《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文件要求。

②厂界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密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③生产边界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密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在环保设施去除率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④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密闭。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生活污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3)噪声:

生产设备机械噪声:采取基础减振、隔声厂房,风机进出口采用软管连接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20m2)外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定。

②危险废物:水性漆渣、废漆桶、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10m2),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③生活垃圾: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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