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741513233/2024-00016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4-08-16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8.14行政处罚结果汇总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8.14行政处罚结果汇总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08-16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8.14行政处罚结果汇总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检查发现 吕* 吕*于2024年7月9日因未经建设工程许可擅自改变市区温泉道原始泥炉烤肉建筑物(单体建筑规模为270平米)色彩及材质,并逾期不改正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及材质、材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67 “改变形式、色彩、材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单体建筑物在500平米以下的或者对局部形式、色彩、材质进行改变的(局部是指改变范围比例不超过单体建筑总面积规模的十分之一)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栋建筑物1.5万元予以罚款 罚款 1.50000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14 廊(霸)城罚决字[2024]第00015号
2 上级部门交办 霸州市三**技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情况下进行建设厂房 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情节一般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想的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65,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罚款 158.797038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14 廊(霸)城罚决字[2024]第00016号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