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750296779/2026-00003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2-10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霸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2-1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处罚内容

1

霸农(种子)罚【20261

关于***生产经营白包假高粱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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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白包假高粱种子

(行政处罚 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2024版)第4条第六项:“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条原文)之规定

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210

罚款人民币1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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