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741513233/2025-00032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07-25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16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16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7-25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 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巡查 发现 刘*琪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案 刘*琪于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6日期间担任中国**中电霸州**产业园基础设施管网工程-防水保温工程专业分包(二标段)项目负责人,存在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期间违法所得4511.69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120503701”,裁量幅度“较重”,违法情节和后果“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罚款 0.676753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25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16号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