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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1513233/2025-00039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09-11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22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22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9-11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巡查发现 加**(霸州)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案 2025年6月3日,加**(霸州)科技有限公司在霸州市岔河集乡刘庄村北、112国道北侧建设三层简易钢结构楼房面积为:3100㎡,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5项,违法情节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罚款 8.06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11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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