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741513233/2025-00042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08-22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简罚决字[2025]第05007号
廊(霸)城简罚决字[2025]第05007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8-22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巡查发现 赵*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赵*庆在太平道天*养车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0.020000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8/22 廊(霸)城简罚决字[2025]第05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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