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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1513233/2025-00036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09-02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19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19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9-02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巡查发现 郭*华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2025年7月19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当事人郭*华在王庄子镇王庄子村委会东侧河道内用挖掘机打捞电动车时,涉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挖掘活动,损毁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露,但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违法情节较重。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691,基准编号C080105004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违法情节较重,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2.50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02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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