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206/2025-00027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霸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制定天祥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霸发改价格(2025)158号) |
霸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制定天祥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霸发改价格(2025)158号) | ||||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5-0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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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3号)等规定,现将霸州市天祥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通知如下: 2、日间时段从早7:00(含)至22:00 ,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按照2元/小时收取停放服务费,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按照3元/小时收取。 3、夜间时段从22:00(含)至次日早7:00停放服务价格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连续停车时间24小时(含24小时)以内的,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小型车20元/辆/日,大型车30元/辆/日。 4、新能源车辆使用停车场内充电桩充电的,当天次停车予以免费。 5、连续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自超过时间起,按照本通知中的1-3项另行计算收取停车费。 6、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采取包月、包年计费的,由你公司自行确定折扣价格。 7、执行任务的公车、军车、警车、消防车及具有专用标志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垃圾清运车等特种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收停车费用。 8、要严格按照《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停车场的运营管理和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和服务,维护规范有序的停车秩序。 9、你公司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阳光收费。使用正规的收费票据,在收费前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方式、内容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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