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660/2024-0002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扬芬港镇 |
发文日期: | 2024-08-22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霸州市扬芬港镇人民政府城乡垃圾处理费收费公示 |
霸州市扬芬港镇人民政府城乡垃圾处理费收费公示 | ||||
发布机构:扬芬港镇 发布日期:2024-08-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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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文件,现将霸州市扬芬港镇人民政府城乡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信息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城乡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二)大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 (三)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 (五)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 (六)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七)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 (八)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 (十)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 三、收费主体:霸州市扬芬港镇人民政府 四、计量单位:元/户/月、元/桌/月、元/平方米/月、元/床/月、元/摊位/月、元/吨、元/立方米。 五、收费依据:《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4)33号文 六、收费范围: 本镇镇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费。 七、收费对象:镇域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镇域范围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八、征收方式:由执收部门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应征信息并制发《缴费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渠道,自行申报缴纳。 九、减免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十、监督举报电话: 霸州市扬芬港镇人民政府:0316-7573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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