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45X/2013-00318 | 主题分类: | 物价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3-08-15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
发布机构: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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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霸州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26号)的规定,经成本监审,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物价局批准,同意适当调整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调整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二)大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 (五)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 (六)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七)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 (八)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 (十)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 (十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霸州市物价局 二О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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