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 (1)废气: 项目施工期扬尘主要来源于场地平整、建筑施工地基开挖、弃土堆存产生的二次扬尘;车辆运输活动导致扬尘,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装卸等产生扬尘。为了避免和减轻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采取车辆冲洗、设置泥浆沉淀池、对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 限值要求。 (2)废水: 施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在施工过程中将产生一定量的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水质简单,泼洒抑尘,且施工期持续时间相对较短,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会对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 (3)噪声: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主要噪声源尽量安排在昼间非正常休息时间内进行,减少夜间施工量,夜间禁止打桩,以免噪声扰民。 ②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维护不良的设备常因松动部件的振动或消声器的损坏而增加其工作时声级;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禁鸣喇叭。 ③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为避免运输交通噪声对沿线敏感点造成影响,尽量将运输安排在白天进行;在穿行村庄时,应减速行驶,禁止高音鸣笛,以避免噪声对村民的干扰。 采取以上措施后,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体废物: 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建材、撒落的砂石材料以及少量的生活垃圾。工程废弃物及时清运,要求按规定路线运输,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要求配装密闭装置。施工队的生活垃圾要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并加盖,每日清运,确保作业区保持整洁环境。 营运期: (1)废气: ①切割、焊接工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 ②自行车五金配件生产线:水洗后烘干工序:低氮燃烧+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SO2、NOX、 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和5.1中工业炉窑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相关要求。 ③自行车五金配件生产线:电泳工序、电泳后烘干工序、喷漆工序、喷粉后固化工序、烤漆工序;自行车塑料配件生产线:注塑工序、喷漆工序、喷漆后烘干工序、罩光工序、固化工序:喷漆废气经水帘处理后,与其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和有机化工业去除效率要求;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SO2、NOx、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和5.1中工业炉窑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相关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④喷粉工序:设备自带的滤芯粉末回收系统+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⑤脱漆工序:集气罩+碱液喷淋塔+1根15m排气筒(DA005)排放。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 硫酸雾(其他)二级标准。 ⑥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1根11m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⑦厂界无组织废气:车间密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⑧生产车间边界:车间封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去除率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⑨厂区内无组织:车间封闭。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水量较少,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 ②水洗废水、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锅炉软水系统废水及锅炉排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中和沉淀+气浮+SBR生化+混凝沉淀+过滤”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5m3/d)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清洗工序。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洗涤用水要求。 (3)噪声: 设备及风机噪声等: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金属下脚料、废焊丝、塑料边角料、金属除尘灰、塑粉除尘灰、废布袋、废贴花纸、废包装物、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芯暂存于一般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不合格品经脱漆线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定。 ②危险废物:除油除锈槽废槽渣槽液、废四合一清洗剂桶、表调槽废槽渣槽液、废表调剂桶、磷化槽废槽渣槽液、废磷化剂桶、脱漆槽废槽渣槽液、废硫酸桶、电泳槽废槽渣槽液、废漆桶、漆渣、废水性金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泥饼、泥饼于危废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③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