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期: (1)废气: ①焊接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 ②抛丸工序废气:自带布袋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 ③烘干工序废气: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 SO2、NOX、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文件要求。 ④喷涂工序废气:设备自带的滤芯粉末回收系统+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⑤固化工序废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文件要求。 ⑥厂界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密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⑦生产车间边界:经车间封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去除率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⑧厂区内无组织:经车间封闭。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水量较少,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 ②水洗废水: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调节+中和沉淀+气浮+SBR生化+混凝沉淀+过滤”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5m3/d)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洗涤用水要求。 (3)噪声: 设备及风机噪声等: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金属下脚料、废焊丝、废钢丸、金属除尘灰、塑粉除尘灰、废布袋、废滤芯、废包装物暂存于一般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定。 ②危险废物:废槽液、废槽渣、废四合一清洗剂桶、泥饼、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于危废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③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