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206/2023-00046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2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0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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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一、对10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28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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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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