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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1513233/2026-00032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6-05-28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9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9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6-05-28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移交 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王*,男,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累计销售天然气12万余元,已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69,基准编号C080104501,适用严重情节。 罚款 45.000000 1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28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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