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州市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及 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行政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所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 | 住宅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 2 |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行政事业单位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 | 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别为5-15等,标准为112.6-37.6元/平方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 政府制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
| 3 |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行政事业单位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且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的。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国土资源部、河北省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
| 4 |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行政事业单位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 | 政府制定,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 |
| 5 |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行政事业单位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征收或占用林地的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河北省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 | 由税务局收取 |
| 6 |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霸州市税务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矿业权占用费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 | 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 | 政府制定,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 由税务局收取 |
| 7 |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霸州市税务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 | 一、按收益率方式:1、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2、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3、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二、按出让金额方式: 1、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2、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3、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 政府制定,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62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23〕1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 由税务局收取 |
| 8 |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行政事业单位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处置国有资产的竞得企业或个人 | 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收入 | 霸州市财政局 | 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3]1号 | |
| 9 |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行政事业单位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收费 | 凡在我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霸州市城区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为100元/平米,全市所有建制镇镇区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为30/平米。 | 河北省财政厅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