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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1513233/2025-00033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08-14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17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17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8-14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巡查发现 赵*玲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案 赵*玲在霸州市益津南路东侧4*5号新建三层砖混结构楼房,该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5项,违法情节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罚款 3.357800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11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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