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霸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霸州火车西站、胜芳站前广场、霸州北出站附近运营的网约车进行了检查,共查处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5部。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一、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46号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3日15时00分左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霸州火车西站-北出站口附近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任某某驾驶冀R**6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霸州火车西站-北出站口附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让任某某出示道路运输有效证件,任某某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事由:任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违反的法律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规定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2月05日 二、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47号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5日10时20分左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胜芳站站前广场东北侧附近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驾驶冀RD**6灰色埃安牌小型轿车在胜芳站站前广场东北侧附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让王某出示道路运输有效证件,王某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事由: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违反的法律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规定 三、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48号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5日10时40分左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胜芳站站前广场附近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某驾驶冀RFN**1灰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胜芳站站前广场附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让杨某出示道路运输有效证件,杨某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事由:杨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违反的法律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规定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2月05日 四、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49号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5日16时00分左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霸州火车西站-进站口附近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任某某驾驶冀RDA**9白色五菱牌小型轿车在霸州火车西站-进站口附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让任某某出示道路运输有效证件,任某某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事由:任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违反的法律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规定 五、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5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6日09时30分左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霸州火车西站-北出站口附近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驾驶冀RF8**6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霸州火车西站-北出站口附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让张**出示道路运输有效证件,张**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事由: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违反的法律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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