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
|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填报日期: | |
| 序号 | 案件来源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 | 承办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决定书号 |
| 1 | 移交 | 中*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中*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霸州**培训中心改造工程位于霸州市岔河集乡刘庄村,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60501201”、裁量幅度“严重”、基准编号“G010105606”、裁量幅度“严重” | 罚款 | 51.729901 |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7/15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17-1号 |
| 相*林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连带责任案 | 中*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霸州**培训中心改造工程位于霸州市岔河集乡刘庄村,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相*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60501201”、裁量幅度“严重”、基准编号“G010105606”、裁量幅度“严重” | | 4.785016 |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7/15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17-2号 |
| 安徽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分包案 | 安徽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霸州**培训中心改造工程位于霸州市岔河集乡刘庄村,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60501201”、裁量幅度“严重”、基准编号“G010106201”、裁量幅度“较重” | | 3.097000 | 3.157311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7/15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17-3号 |
| 王*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案 | 安徽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霸州职工培训中心改造工程位于霸州市岔河集乡刘庄村,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分包,王*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60501201”、裁量幅度“严重”、基准编号“G010106201”、裁量幅度“较重” | | 0.276025 |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7/15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17-4号 |
| 刘*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案 | 刘*和施工的霸州**培训中心改造工程位于霸州市岔河集乡刘庄村,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10106002”、裁量幅度“较重” | | 2.388000 | 2.730000 |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7/15 |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1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