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741513233/2026-00048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6-09-02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21-1、00021-2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21-1、00021-2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6-09-02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移交 廊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案 廊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郡·**项目位于霸州经济开发区*庄村,该公司涉嫌在生产日期(批号)2026-4-27耐根穿刺防水卷材SBS-II-PY-PE-PE-4-10未出具复试结果的情况下,用于车库顶板施工。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10106501”,鉴于该批防水卷材已投入使用,后期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且未产生事故等严重后果,适用“较重” 罚款 15.000000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9/02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21-1号
段**对廊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的连带责任案 廊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郡·**项目位于霸州经济开发区*庄村,该公司涉嫌在生产日期(批号)2026-4-27耐根穿刺防水卷材SBS-II-PY-PE-PE-4-10未出具复试结果的情况下,用于车库顶板施工,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连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10106501”,鉴于该批防水卷材已投入使用,后期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且未产生事故等严重后果,适用“较重”的裁量幅度。 罚款 1.125000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9/02 廊(霸)城罚决字[2026]第0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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