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45X/2017-00878 | 主题分类: | 物价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7-10-27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霸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
霸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1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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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霸州市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霸州市物价局、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14]12号)和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廊价经费[2014]15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对我市物业服务形势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市县情况,研究制定了《霸州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霸州市住宅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等级 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服务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为以下七项:(一)基本要求,(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保养、维修,(三)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四)公共区域绿化养护,(五)协助维护公共区域秩序,(六)装饰装修管理,(七)消防服务(详见附件)。 二、霸州市住宅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备注: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服务幅度,上浮不得超过该等级基准价格的20%,下浮不限。2、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均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0.30元收取,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后,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合同约定。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装修垃圾和渣土的,业主大会成立前,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元收取,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别墅以及其它非住宅的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4、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人员出入证(卡)工本费每个不得超过15元,下浮不限;车辆出入证(卡)工本费与人员出入证(卡)相同的,按照人员出入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与人员出入证(卡)不同的,报市物价局核定工本费收费标准;因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办出入证(卡)的,按工本费收费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出入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5、住宅楼单元内的楼道照明用电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若执行表中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收取公共照明费用。6、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构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电梯运行维护费。 三、适用范围 本次制定的《霸州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霸州市住宅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仅适用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 四、保障措施 为保障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等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使业主享受到质价相符、满意的物业服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通知由霸州市物价局、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霸州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霸州市物价局 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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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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